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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

3.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机构如下: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573 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点: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号1607室,电话:63218568,63239910

(3)驾驶证核发国的使馆、领馆

5.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境外驾驶证必须是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的受理窗口、机场分局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或自贸区分局交警支队境外换证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窗口视情增设体检、拍照等外延服务。

2.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取得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 元/人次 沪价行(1997)140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 元/科目 沪价行(1997)140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华夏西路2999号

2.机场分局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

地点: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电话:28952289

3.自贸区分局交警支队境外换证窗口

地点:自贸区富特西一路459号A座,电话:22047395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创新创业服务类: 安居
  • 重点产业: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金融、航运、贸易、文化、健康、信息、装备、汽车
  • 人才审批类: 其他
  • 政策级别: 上海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

3.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的受理窗口、机场分局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或自贸区分局交警支队境外换证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窗口视情增设体检、拍照等外延服务。

2.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取得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机构如下: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573 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点: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号1607室,电话:63218568,63239910

(3)驾驶证核发国的使馆、领馆

5.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境外驾驶证必须是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华夏西路2999号

2.机场分局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

地点: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电话:28952289

3.自贸区分局交警支队境外换证窗口

地点:自贸区富特西一路459号A座,电话:22047395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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