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1: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1 |
工具钳工 |
2 |
工具钳工(注塑模) |
3 |
工具钳工(冷冲模) |
4 |
冷作工 |
5 |
模具设计师 |
6 |
长度计量工 |
7 |
数控车工 |
8 |
数控铣工 |
9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10 |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
11 |
维修电工 |
12 |
电焊工 |
13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14 |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
15 |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
16 |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
17 |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
18 |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
19 |
制冷设备维修工 |
20 |
汽车维修工 |
21 |
汽车维修电工 |
22 |
汽车维修漆工 |
23 |
汽车维修钣金工 |
24 |
起重工 |
25 |
天车工 |
26 |
化学分析工 |
27 |
钳工 |
28 |
机修钳工 |
29 |
装配钳工 |
30 |
镗工 |
31 |
热处理工 |
32 |
电机装配工 |
33 |
无损检测员 |
34 |
汽车装配工 |
34 |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
36 |
电气试验员 |
37 |
变电设备检修工 |
38 |
通信电力机务员 |
39 |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
40 |
电解精炼工 |
41 |
火法冶炼工 |
42 |
铁路信号工 |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