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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1: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1

工具钳工

2

工具钳工(注塑模)

3

工具钳工(冷冲模)

4

冷作工

5

模具设计师

6

长度计量工

7

数控车工

8

数控铣工

9

加工中心操作工

10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11

维修电工

12

电焊工

13

电梯安装维修工

14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15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16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17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18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19

制冷设备维修工

20

汽车维修工

21

汽车维修电工

22

汽车维修漆工

23

汽车维修钣金工

24

起重工

25

天车工

26

化学分析工

27

钳工

28

机修钳工

29

装配钳工

30

镗工

31

热处理工

32

电机装配工

33

无损检测员

34

汽车装配工

34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36

电气试验员

37

变电设备检修工

38

通信电力机务员

39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40

电解精炼工

41

火法冶炼工

42

铁路信号工

 

 

                       
  • 创新创业服务类: 安居
  • 重点产业: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金融、航运、贸易、文化、健康、信息、装备、汽车
  • 人才审批类: 居住证
  • 政策级别: 上海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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