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事项代码:0340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等负责受理。
(二) 审批内容
《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新办、续签换证、信息变更、挂失和补办、注销。
(三) 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社会保险、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审批对象
需要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自然人及聘用该当事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新办
1.业务情形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续签换证
1.业务情形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3.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信息变更
1.业务情形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无法证明相应信息的。
(四)挂失和补办
1.业务情形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受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要补办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并出具单位公函。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或凭证的。
(五)注销
1.业务情形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办条件或者在申办时提供失实材料取得该证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其证件。
2.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公安部门确定。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由公安部门确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审批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用人单位需在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 |
3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4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6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
7 |
系企业投资人, 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
8 |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台港澳)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上级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上级法人企业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
申请人申请材料 |
|||||
1 |
填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正面免冠照一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照片要求:小二寸近期,黑白、彩色皆可。 |
2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3 |
持中国护照人员另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及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纸质 |
户籍注销证明有效90日内。 |
4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另提供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复印件 </< TD> |
1份 |
纸质 </< TD> |
</< TD> |
5 |
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入外籍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上海住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7 |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已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
8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人自行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免于提交。 |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由教育部备案推荐的部门的翻译件,本人翻译无效。) |
|||||
8 |
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9 |
有关工作经历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原单位盖章或主管签名的证明函 |
10 |
国内外专利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1 |
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2 |
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3 |
国际或省(部)级获奖证明、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证明、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证明、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4 |
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5 |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
|||||
1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2 |
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
4 |
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小二寸,彩色黑白皆可 |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2.续签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用人单位需在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可从21世纪人才网上下载。 |
3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4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6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
7 |
系企业投资人, 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提供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投资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最近的验资报告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
8 |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台港澳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上级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上级法人企业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
申请人申请材料 |
|||||
1 |
填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3 |
持中国护照人员另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另提供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税单或报税证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6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留学人员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免于提交。 |
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
|||||
1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3.依申请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变更单位需提交材料 |
|||||
3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
变更居住地需提交材料 |
|||||
7 |
上海住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
其他变更需提交材料 |
|||||
8 |
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具体根据申请需变更的情况 |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4.挂失和补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失申请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关于XXX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请示
2、《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核结果;10个工作日制卡中心制卡。
九、审批证件
公安部门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
有效期:1至5年和10年。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受理窗口
序号 |
接收部门名称 |
接收地址 |
1 |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
梅园路77号一楼 |
2 |
浦东国际人才港 |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1楼人才交流服务大厅 |
3 |
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
杨浦大学路243号8楼 |
4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一楼办事大厅 |
5 |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座一楼 |
6 |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二楼 |
7 |
上海市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A厅 |
十二、网上申报
http://hwjzz.12333sh.gov.cn/hwjzz/login.jsp
十三、咨询电话
(021)12333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与办理
(一)新办
1.业务情形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续签换证
1.业务情形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3.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信息变更
1.业务情形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无法证明相应信息的。
(四)挂失和补办
1.业务情形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受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要补办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并出具单位公函。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或凭证的。
(五)注销
1.业务情形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办条件或者在申办时提供失实材料取得该证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其证件。
2.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公安部门确定。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由公安部门确定。
七、审批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用人单位需在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 |
3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4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6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
7 |
系企业投资人, 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
8 |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台港澳)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上级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上级法人企业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
申请人申请材料 |
|||||
1 |
填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正面免冠照一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照片要求:小二寸近期,黑白、彩色皆可。 |
2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3 |
持中国护照人员另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及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纸质 |
户籍注销证明有效90日内。 |
4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另提供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复印件 </< TD> |
1份 |
纸质 </< TD> |
</< TD> |
5 |
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入外籍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上海住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7 |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已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
8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人自行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免于提交。 |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由教育部备案推荐的部门的翻译件,本人翻译无效。) |
|||||
8 |
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9 |
有关工作经历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原单位盖章或主管签名的证明函 |
10 |
国内外专利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1 |
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2 |
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3 |
国际或省(部)级获奖证明、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证明、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证明、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4 |
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5 |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
|||||
1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2 |
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
4 |
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小二寸,彩色黑白皆可 |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2.续签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用人单位需在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可从21世纪人才网上下载。 |
3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4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6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
7 |
系企业投资人, 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提供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投资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最近的验资报告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
8 |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台港澳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上级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上级法人企业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
申请人申请材料 |
|||||
1 |
填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3 |
持中国护照人员另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另提供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税单或报税证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免于提交。 |
6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留学人员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免于提交。 |
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
|||||
1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3.依申请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变更单位需提交材料 |
|||||
3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
变更居住地需提交材料 |
|||||
7 |
上海住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
其他变更需提交材料 |
|||||
8 |
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具体根据申请需变更的情况 |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4.挂失和补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失申请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关于XXX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请示
2、《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
序号 |
接收部门名称 |
接收地址 |
1 |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
梅园路77号一楼 |
2 |
浦东国际人才港 |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1楼人才交流服务大厅 |
3 |
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
杨浦大学路243号8楼 |
4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一楼办事大厅 |
5 |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座一楼 |
6 |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二楼 |
7 |
上海市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A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