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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浦财经〔2017〕33号

浦东新区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为积极响应“双创示范”、“双自联动”等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关文件精神, 加强与上海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联动,进一步优化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府办发(2016]7号)的要求,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 金融局、新区科经委制定了《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 法》,该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积极响应“双创示范"、“双自联动”等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联动,进一步改善新区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环境,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买施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16)7号)、《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浦财经(2016)1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笫二条(资金扶持对象)

符合浦东新区“十三五”产业导向、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中小微企业;正常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与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中心合作的 合作银行(下简称合作银行),以及经认定符合“新的营销队伍、新 的审贷制度、新的考核机制、新的信贷产品、新增贷款”的试点银行 (下简称试点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用途、支持方式 

第三条(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属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重点扶持的企业,当年度担保贷款2000万元以下(含),给子100%担保费补贴,具体包括:

l、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浩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科创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牉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牉和E板挂牌企业等。 

4、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 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等七大战略新兴行业及关 系国计民生的教育、医疗健康等行业的企业。

(二)支持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担保额给予 1%风险补偿;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至2000万元,按企业年担保额给予0.5%风险补偿。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木成果转化企业或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0.5%风险补贴。

(三)支持通过再担保方式降低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新区融资担保公司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降低风险, 担保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四) 建立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功能发挥激励机制。 根据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净资产相比放大率(不低于1.2)、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担保产品创新、 风险控制 (2016 年度起累计代偿比例不高于5%) 等指标达标情况, 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各项指标权重分别占25%)。

(五)降低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代偿风险。合作银行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新区在市中小彶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比例基础上增加 5%。

(六)支持合作银行开发小彶企业金融产品。合作银行推行税控 贷、工资贷、股权质押贷款等纯信用贷金融产品, 且新区受益中小微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试点银行围绕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制定目标计划、加强队伍建设,发挥规模效应。试点银行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的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 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引导试点银行开展小微贷款业务。 试点银行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单户企业年贷款500万元(含)以下, 按贷款额给子0.5%业务补贴。

(九)其他经新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本资金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对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区担保公司和相关银行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来源、资金拨付

第四条(资金来源)

2017年从新区小微“双创”专项资金中安排,今后随蒂新区小微“双创''专项资金转型纳入浦东新区“十三五”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安排,2017-2019年累计安排资金1.5亿元,并根据年度支持项目的实际需求分年安排,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五条(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局负贵对新区科经委、新区金融服务局资金审核意见进 行复核,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新区财政局负贵相关资金保障、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发布相关资金申报指南,负责相关企业和合作银行的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三)新区科经委负责发布相关资金申报指南,负责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及资全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计监督)

结合新区小微 “双创 “ 工作的要求,接受各级审计、 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绩效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新区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设立目的、 资金使用要求,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作为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笫九条 (信息公开)

新区金融服务局、新区科经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 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

申请资金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哉留和挪用。 对于不按规定配 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单位,本资金将暂缓拨付。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 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阜位,相关职能部门将追回其取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 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会同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笫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办法笫三条中第一项至第四项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生效,本办法所第三条中笫五项至第八项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生效。




                       
  • 创新创业服务类: 创业孵化、投融资服务
  • 政策级别: 浦东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属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重点扶持的企业,当年度担保贷款2000万元以下(含),给子100%担保费补贴,具体包括:

l、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浩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科创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牉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牉和E板挂牌企业等。 

4、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 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等七大战略新兴行业及关 系国计民生的教育、医疗健康等行业的企业。

(二)支持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担保额给予 1%风险补偿;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至2000万元,按企业年担保额给予0.5%风险补偿。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木成果转化企业或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0.5%风险补贴。

(三)支持通过再担保方式降低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新区融资担保公司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降低风险, 担保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四) 建立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功能发挥激励机制。 根据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净资产相比放大率(不低于1.2)、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担保产品创新、 风险控制 (2016 年度起累计代偿比例不高于5%) 等指标达标情况, 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各项指标权重分别占25%)。

(五)降低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代偿风险。合作银行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新区在市中小彶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比例基础上增加 5%。

(六)支持合作银行开发小彶企业金融产品。合作银行推行税控 贷、工资贷、股权质押贷款等纯信用贷金融产品, 且新区受益中小微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试点银行围绕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制定目标计划、加强队伍建设,发挥规模效应。试点银行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的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 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引导试点银行开展小微贷款业务。 试点银行为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单户企业年贷款500万元(含)以下, 按贷款额给子0.5%业务补贴。

(九)其他经新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本资金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对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区担保公司和相关银行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予以支持。 


符合浦东新区“十三五”产业导向、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中小微企业;正常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与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中心合作的 合作银行(下简称合作银行),以及经认定符合“新的营销队伍、新 的审贷制度、新的考核机制、新的信贷产品、新增贷款”的试点银行 (下简称试点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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