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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沪工作相关办事指南(2021年7月发布)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单位注册办事指南

 

编号01:外国人来华工作单位注册

一、系统访问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fwp.safea.gov.cn)。

2.单位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切换部门至“市科委”,点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选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即可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浏览器推荐:IE10级以上、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二、注册流程

1.网上注册并完善单位资料。

2.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后,需由经办人员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系统提交后无需等待审核通过,请直接至受理点窗口审核材料)。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ftsh.sgst.cn)。

三、单位操作指南

1.登录

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网站地址,在网站右上角有“现在注册”按钮,如果是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按钮,即可进入注册提示页面。阅读完注册须知后点击“我知道了”按钮,即可进入注册信息页面。

2.注册

准确填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证书号与公司名称,输入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设置密码并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后,点击“开始注册”按钮。请注册单位在“单位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列表里以注册地或者办公地(请补充提交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发票或产权证明)选择业务受理点。当页面显示“注册成功”之后,点击右上角的“马上登陆”按钮,进入公司信息页。

3.完善公司信息

进入单位账户后,点击右侧“完善单位资料”。所有内容按照单位持有的证照上的信息如实填写。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点击“打印单位注册信息表”(建议导出留存备份,企业需要将注册表打印盖章后,作为电子附件彩色上传至系统“附件”处)。

4.上传材料原件

按要求上传所需的附件。注意:所有附件须原件彩色上传。只有当页面显示“上传成功”时才表示文件已上传。所需上传附件如下表:


5.填写经办人信息

附件上传完成后填写经办人信息,增加经办人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经办人应为用人单位员工。只有当页面显示“保存成功”才表示此经办人信息已经添加入账户。

6.修改及撤销

在提交账户信息后,如该单位账户未被审核,用人单位可以点击“撤销当前操作”,使账户信息再次变为未提交状态。撤销后企业可以对信息再次进行修改操作。修改后可以再次进行提交。

7.实名制注册登记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并提交后,无需等待系统回复,请携带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8.完成注册

单位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可以办理正常的相关业务,未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事项办事指南》(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申办贴士

一、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s://fwp.safea.gov.cn),在系统内进行单位账号注册或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切换部门至“市科委”,点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选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即可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2.通过相关业务入口登录系统,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3.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通过;预审通过后,请经办人携带上传的所有材料原件至受理窗口核验,受理通过后,等待审查。根据不见面审批3.0,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B类和C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B类和C类)及所有注销业务,用人单位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其他涉及外国高端人才(A类)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等业务仍维持原有流程不变,无需到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人员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智〔2020〕18号)。

9.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3.0版)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10.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4.0版)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ftsh.sgst.cn)。

4.网上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凭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入境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时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及境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需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其中,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标准的申请人无需递交纸质材料核验。

6.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7.办理延期、变更、补遗、注销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相关事项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到受理窗口核验。

8.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9.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关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五、审批期限

注:预审期限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审查期限如是全程网办,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如是窗口受理,则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六、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含受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取证业务)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市级受理地址:

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其他各区受理点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列表,具体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ftsh.sgst.cn)。

2.网上接收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s://fwp.safea.gov.cn)。

(2)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切换部门至“市科委”,点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选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即可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二)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取号时间:

热线电话: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编号02:入境前申办工作许可通知及办证(A类、B类)

未入境的外国人才(A类、B类)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85分及以上的申请人)。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及[A1] 以上的申请人)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网站:(http://ftsh.sgst.cn)。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前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外国人才认定材料: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通过计点积分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外国专业人才(B类)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

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其中,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7)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并提供体检承诺书。

(8)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9)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要求与主申请人一致)。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2)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2.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申请人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后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工作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编号03:境内直接申办工作许可证(A类、B类)

外国人才(A类、B类)境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换单位、岗位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适用)

(一)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①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②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③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④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⑤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⑥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⑦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⑧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⑨近5年内,连续在华合法工作1年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含

1年);

⑩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二)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外国人才认定材料: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通过计点积分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外国专业人才(B类)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内容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A1] 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科技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

外国专业人才(B类)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7.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境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仍需提供)。

8.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9.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10.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1.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2.注销单或离职证明:如申请人变换用人单位或岗位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正常解除合同,且1年内在中国境内变换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需提交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1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编号04:外国高端人才(持R字签证)境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一)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申请人办理过《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并已持人才(R字)签证入境。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三)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3.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4.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5.申请人有效人才(R字)签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R字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

6.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7.其他材料:

(1)工作资历证明: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五)优秀青年人才需提交工作资历证明。

(2)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五)优秀青年人才需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

(3)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办理过《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并已持人才(R字)签证入境,在境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全程在线申请。

2.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过的材料,在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无需再重复提交。

(五)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

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

3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编号05: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A类、B类)在创业期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试行)

(一)适用对象

1.园区或孵化载体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登记并推荐的园区或孵化载体。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园区指经本市各级主管部门认定,与创业团队或创业者签有园区协议或租赁合同,园区可包括创业、科技、工业、产业等各种类型园区。

(3)孵化载体指注册地及税管地在各区的创新型孵化器,并与创业团队或创业者签有入孵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孵化载体可包括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合作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创园签约孵化器以及具有国际资源的创新型孵化器、功能型平台等。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入驻园区或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成立企业的外国人及创业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2)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3)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园区或孵化载体

(1)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证明材料。

(2)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推荐材料。

(3)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4)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并提交后,无需等待系统回复,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2.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

(4)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

(5)体检证明。

(6)申请人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材料。

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申请人体检证明。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3)其他材料。

3.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

(4)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

(5)体检证明。

(6)申请人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8)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2)申请人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3)申请人有效居留许可。

(4)其他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A类除外),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2)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的入驻协议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入驻协议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3)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外国创业人才及团队成员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超过签订的入孵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房屋租赁合同中需注明非临时办公)申请人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许可证件到期前,园区或孵化载体应做好创业评估,并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延期或注销。

2.园区或孵化载体应当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做好创业评估,并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延期或注销。

3.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园区或孵化载体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编号06:法国、德国实习生(C类)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一)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法国实习生需满足双方高校(含职业、技工院校)的在校生或毕业不满1年的毕业生;德国实习生需满足双方高校(含职业、技工院校)已至少完成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不满1年的毕业生。

(2)应年满18周岁。

(3)有确定的实习单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

(4)实习期应不超过6个月,且不能同时拥有雇员身份。实习期限包括①实习期限为90日及以下的;②实习期限为90日以上、6个月以内。

(5)无犯罪记录。

(6)身体健康。

(7)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实习期限为90日及以下

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②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③ 实习合同:应提供中文合同,不得涂改。

④ 实习确认书(法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出具;德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一一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含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

⑤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2)实习期限为90日以上、6个月以内

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②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③ 实习合同:应提供中文合同,不得涂改。

④ 实习确认书(法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出具;德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一一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含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

⑤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⑥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⑦ 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并提供体检承诺书。

⑧ 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2.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申请人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后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实习合同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

2.在中国学习的法国留学生可在我国直接申请实习,无需返回原籍国。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期限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限、实习合同期限、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

4.实习期限为90日及以下的,入境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后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全程在线办理。

5.实习期限为90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入境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时全程在线办理,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需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6.实习结束后不得办理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四)审批期限

1.实习期限为90日及以下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2.实习期限为90日以上,6个月以内

(1)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2)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编号07:外籍高校毕业生(C类)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一)人员范围

本办事指南所指外籍高校毕业生分为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两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1.外国留学生

(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双自”及“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地区工作的外国留学生。

(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拟在上海工作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2.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拟在“双自”及“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

(2)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拟在上海工作的优秀外籍毕业生。

(二)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相应的学历与学位以及专业技能。

(3)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4)无犯罪记录。

(5)毕业2年以内。

(6)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且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外籍高校毕业生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前在线填写打印,外籍高校毕业生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意向书:应明确在沪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意向薪酬情况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聘用原因报告:需用人单位盖公章。

(4)外籍高校毕业生完整的中文履历:含教育经历、实习或工作经历,需用人单位盖公章。

(5)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位(学历)证书原件。

其中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须符合毕业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排名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对外公布为准。

(6)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7)外籍高校毕业生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需由学校、保卫处或留学生处盖章。

(8)取得本科学历且在“双自”及“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工作的外籍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出具的工作证明。

(9)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10)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并提供体检承诺书。

(11)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2)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成绩证明材料,即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

(1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2.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申请人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后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3.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外籍高校毕业生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意向书:应明确在沪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意向薪酬情况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聘用原因报告:需用人单位盖公章。

(4)外籍高校毕业生完整的中文履历:含教育经历、实习或工作经历,需用人单位盖公章。

(5)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7)外籍高校毕业生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需由学校、保卫处或留学生处盖章。

(8)取得本科学历且在“双自”及“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工作的外籍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出具的工作证明。

(9)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境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11)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2)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成绩证明材料,即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

(13)注销单或离职证明:如外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变换用人单位或岗位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正常解除合同,且1年内在中国境内变换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需提交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1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在上海工作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首次为1年。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工作期满,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期限不超过5年。

2.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予延期。

3.外籍高校毕业生在沪就业实行配额管理。

 

编号08:《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申请人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5.投资或创新创业的法人、小额投资人等外国人才:有实际办公地的外国投资人可结合创办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社保交纳等材料;涉及虚拟注册的外国投资人,需提交公司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社保交纳等所有材料。

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A类无需提供)。

7.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通过薪资承诺申请延期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4.网上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受理窗口更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芯片信息。

 

编号09:《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

(一)所需材料

1.申办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新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居留许可信息页。

(3)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姓名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2.申办变更护照号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居留许可: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居留许可信息页。(护照遗失的提供遗失证明)

(3)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3.申办变更职务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申请人新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居留许可信息页。

(4)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4.申办变更类别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类别变更证明文件材料:类别变更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网上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受理窗口更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芯片信息: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面信息变更,则需将旧的《许可证》交还受理机构,并领取新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编号10:《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遗

(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2.网上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凭打印的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机构进行补办拿证。

 

编号1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

(一)所需材料

1.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变更单位等申办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变更单位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2.变更国籍申办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本人申办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自动注销的,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编号12: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过渡期办理(延期、补遗、逾期未年检、变更、注销、年检)

(一)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补遗或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的

 1.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2.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办理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补遗、或者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业务时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3.申办时限

(1)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3)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的: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4.所需材料

(1)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用人单位进入账户——在左侧菜单栏选择“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②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③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④ 有效期届满30日以上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⑤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⑥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

⑦ 其他材料。

(2)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

用人单位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②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需提供)。

③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④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⑤ 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⑥ 其他材料。

(3)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的

原《外国人就业证》无效。用人单位进入账户——在左侧菜单栏选择“原<就业证>或<外专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领取新证时原《外国人就业证》无效归还本人。

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②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③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④ 《外国人就业证》。

⑤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⑥ 其他材料。

5.注意事项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①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有签订日期,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

② 延期聘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与《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到期日应连续、不间断。

(3)《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及上一年度年检页;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4)原就业证逾期未年检,提交时日期在原证件到期90天以前,延期通道无法提交的,选择“境内10”通道按照延期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并补充提供情况说明。

(5)持有效期内《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

1.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2.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3.申办时限

(1)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4.申办程序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直接至受理窗口办理。

 

编号13: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换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一)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所需材料

1.单位换证申请函(加盖公章);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申请人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4.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5.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及上一年度年检页;在附件 “其他”一栏中上传。

3.持有效期内《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换证,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事项办事指南》(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编号14: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一)适用对象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  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  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  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① 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② 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③ 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④ 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⑤ 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4〕78号)。

(三)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彩色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四)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3.外国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4.外国人完整的中外文履历(须包含详细的个人信息、教育及工作经历,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申请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如模特卡等);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须与实际工作情况保持一致。

2.短期工作涉及派遣的,应提供包含有派遣方、申请人及境内申请单位三方完整的基本信息及三方协议。

3.合同涉及事项包括:合同期限为90天以内,含90日;工作地点最多5个地点(包括上海),不得重复,需精确到城市;工作内容不得超过公司营业范围;短期工作者的月平均工资;短期工作者入境前应购买保险;短期工作者不得兼职。

4.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关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六)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以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七)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1.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市级受理地址: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其他各区受理点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列表,具体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ftsh.sgst.cn)。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s://fwp.safea.gov.cn)。

2.接收时间


 

编号15:申办《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

(一)适用对象

1.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2.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3.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4.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5.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二)办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三)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彩色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到受理窗口核验。

(四)所需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来华事由、在华停留时间、费用安排和用人单位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对被邀请外国专家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需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

3.外国专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4.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法人或外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5.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符合高端人才(A类)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 F 字签证,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3.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关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六)办理程序

1.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在外国人来华管理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

2.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 5 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受理结果。

3.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决定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5.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 F字签证。

(七)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以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八)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1.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s://fwp.safea.gov.cn)。

2.接收时间


 

四、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事指南

 

编号16:申办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邀请单位为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才签证(以下简称“R字签证”)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二、适用对象

(一)邀请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邀请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2.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请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网站:http://ftsh.sgst.cn)

3.对于参与国家任务团队中的外籍科研人员及理工农医等重点学科应届博士毕业生等青年外籍人才,经市科委(市外专局)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可直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最长可申请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

4.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

四、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到受理窗口核验,全程在线申请。

五、申办程序

1.邀请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的,应先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s://fwp.safea.gov.cn),在系统内进行单位账号注册。

2.邀请单位网上填写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并提交后,无需等待系统回复,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邀请单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至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3.邀请单位注册所需材料具体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暂行)》。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经受理窗口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4.邀请单位打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通过“人才签证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入口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申请。

5.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6.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受理,受理通过后,邀请单位等待受理及签发机构对受理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进行审查。

六、所需材料

1.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国内单位邀请函件:由邀请单位出具,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符合R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需提供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应提交相关对应性奖励、奖项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应提交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暂行)》)及人才的证明材料,如外籍人才曾在华相关单位工作的工作经历证明或相关单位拟邀请外籍人才提供企业管理或技术支持;

(四)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应提交1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投资证明和人才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优秀青年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应提供相关博士后证明材料;

(六)计点积分在85分及[A1] 以上的,提供相对应的积分证明材料。

4.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6.其他材料:受理机构或签发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七、注意事项

1.符合本市市场化认定薪资标准为中国境内年薪应达到6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缴纳税金达到12万元人民币的外籍人才,还应提交聘用合同(派遣函)等材料,本市外国人才管理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薪资标准。

2.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3.计点积分在85分及[A1] 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聘用合同(派遣函)、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4.计点积分涉及地方鼓励性加分项指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缺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出具推荐函,可给予计点积分最高10分的额外加分。主要包括:外资研发中心确有需要邀请的其他外籍人员;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确有需要邀请的其他外籍人员;经区级人才主管部门推荐的创新创业人才;有其他特殊专长并为上海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5.持R字签证入境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的要求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7.网上决定通过后邀请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8.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ftsh.sgst.cn)。

9.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关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九、材料接收方式与机构

接收方式

全程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科技部国家外专局)(https://fwp.safea.gov.cn)。

2.受理机构名称及地点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

受理点: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3.签发机构名称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决定。

4.窗口受理咨询时间


 

五、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编号17: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

一、适用对象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2.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来沪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事依据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

三、提供材料标准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申请公函。

3.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

4.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的,提交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申请R字签证的,需提交用人(邀请)单位聘用意向协议或邀请函。

6.证明其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之一的相关材料:

(1)外国高端人才: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依据“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申报的外国高端人才,还需提交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2)知名学者、专家:奖项、项目获得者提交证书或证明;在国(境)外政府机构、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专家提供任职证明。

(3)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提交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聘书或单位出具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同等待遇)的任职证明材料;承担国家、本市重大项目的团队和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的外籍核心成员提交所承担项目的证明材料和核心成员证明材料;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科技创新企业核心团队的外籍科研骨干、外籍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才提交专业知识和技能材料及企业核心团队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提交1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投资证明和人才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该大类其他认定标准的人才提交相关对应性证明材料。

(4)企业人才: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认定的相关批件;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还须提交12个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证明材料;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还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还须提交相关技术、技能的证书、证明。

(5)青年人才:提交博士学位(学历)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8.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五、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3.市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决定通过后可以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推荐函》。

六、审批期限

1.审查期限

5个工作日(以系统审查通过为准)

2.审核期限

1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七、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全程网上接收

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切换部门至“市科委”,点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选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即可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2.受理机构名称和地点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市级受理地址:

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二)接收时间


 

六、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 FAST PASS 办事指南(试行)

 

编号18: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 FAST PASS

一、适用对象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上海有合法的工作薪酬收入。

二、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三、办事流程

登陆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填写《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相关信息,下载并单页正反面打印《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回传至系统。无需等待预审结果,本人或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至窗口受理。

四、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或外籍人才本人。(用人单位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里备案的经办人来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五、所需材料

(一)新办

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

3.其他材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变更(如单位变更、薪酬变更)

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旧表)。

3.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新表)。

4.其他材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六、注意事项

1.请个人妥善保存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在每次办理薪酬购汇业务时递交至业务办理银行。

2.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有效期2年。

3.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有到期、变更等情况,需进行余额结转登记的,请至受理窗口提交原表,换发新表,并将前份剩余未购汇薪酬金额结转至新表中。

4.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记载相关重要信息,如有遗失将不予补办。不慎遗失的,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税单等材料至银行柜台办理薪酬购汇业务。

5.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须正反面打印。

七、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市级受理地址:

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其他各区受理点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列表,具体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tcsm.sh.gov.cn/wzj/),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ftsh.sgst.cn)。

2.网上接收

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切换部门至“市科委”,点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选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即可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二)接收时间


本指南以多语种书就,如有出入,以中文为准。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指南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 重点产业: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金融、航运、贸易、文化、健康、信息、装备、汽车、其他
  • 人才审批类: 工作许可
  • 政策级别: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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