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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卫计 [2014] 64号)

浦卫计〔2014〕64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浦东新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浦东新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提升人力资源水平为根本,优化农村卫生人才结构为主线,推动规模适当、人员稳定、技术适配、群众欢迎的农村卫生专业人才队伍,为浦东新区集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促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质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政策支持,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区域分类,兼顾公平。以城市化程度的高低进行区域划分,并以此为基础制订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在考虑区域差异的同时,努力使公益性与个人收益相对趋于公平和合理。

(二)服务导向,考核取酬。以工作数量、质量、满意度为主要依据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实施人才激励措施,着力调动农村地区卫生人员积极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健康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三、实施范围

根据浦东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工作实际,将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类别:偏远农村(A类)、一般农村(B类)、城郊结合(C类)、城区(D类)(具体分类见附件)。本实施意见适用于:

(一)在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二)新区在岗院前急救医师。

四、主要内容

(一)分类实施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励。将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岗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临床医师及其他卫技人员(以下统称“医技人员”)纳入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考核范围。在岗院前急救医师参照执行。

(二)加大农村卫生高级人才引进力度。对由外省市、外区县引进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技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分年度给予奖励。

(三)鼓励医疗卫生类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类应届毕业生(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毕业生),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医技人员向农村流动。对区属二、三级医院或D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技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分年度给予奖励。

鼓励区属二、三级医院的中级职称临床专业医技人员,到A类、B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农村“支医”活动(为期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可免于参加晋升副高职称前的本市定期下乡工作,且在“支医”期间每月给予工作补贴。

鼓励本市(含本区)二、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点执业,按就诊病人人次数给予工作补贴。

(五)鼓励农村地区高级卫生人才延长退休、中级以上职称卫技人员退休返聘。如卫生服务中心内卫生人才紧缺,在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符合条件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技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对中级及以上职称医技人员退休返聘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每月给予工作补贴。

(六)完善农村卫生人才岗位聘任。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凡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医技人员,不占所在单位中高级职称聘任额度,但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的要求和程序不变。

(七)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依托上海市医科院校定向招录和培养乡村医生,给予学员全额培养经费和适当的生活费;学员毕业后在村卫生室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即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管理。

建立培养单位、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一体化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机制。

对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人员,参加本科及以上在职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且工作岗位专业对口的,给予学费全额报销。

(八)农村卫生人才租金补贴。鼓励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在本街镇所在地居住。对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相距超过10公里,或外省市户籍的医技人员在卫生服务中心所在镇域租赁住房的,首个五年服务期内的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医技人员,根据租房合同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住房租金补贴。如上级部门有新的公租房或住房补贴政策出台,执行新的人才居住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围绕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并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考核奖励方案,经报批后实施。

(二)规范审拨流程

本实施意见涉及资金由各实施单位按照申报人数进行初审、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再列入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实施单位对个人进行考核后按本单位方案发放。

(三)强化监督评估

单位和个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与证件材料,如有违约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新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定期对奖励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将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党政领导年终考核。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新区卫生计生委成立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

本实施意见涉及经费由新区财力列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进行资金核拨及执行,急救中心参照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加强多方协作

新区卫生计生委与人保局、财政局、建交委等部门加强日常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通力协作,共同指导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基层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浦卫〔2011〕60号)停止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

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类

A类(偏远农村13家)

芦潮港、凌桥、黄楼、六灶、江镇、机场、宣桥、合庆、书院、万祥、老港、大团、泥城

B类(一般农村9家)

孙桥、唐镇、王港、祝桥、曹路、高东、航头、惠南、新场

C类(城郊结合11家)

张江、金桥、高桥、高行、三林、迎博、康德(新建)、北蔡、康桥、川沙、周浦

D类(城区13家)

南码头、潍坊、陆家嘴、浦兴、塘桥、周家渡、金杨、东明、沪东、洋泾、上钢、花木、联洋

                       
  • 重点产业: 其他
  • 人才审批类: 其他
  • 政策级别: 浦东

四、主要内容

(一)分类实施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励。将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岗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临床医师及其他卫技人员(以下统称“医技人员”)纳入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考核范围。在岗院前急救医师参照执行。

(二)加大农村卫生高级人才引进力度。对由外省市、外区县引进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技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分年度给予奖励。

(三)鼓励医疗卫生类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类应届毕业生(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毕业生),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医技人员向农村流动。对区属二、三级医院或D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技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分年度给予奖励。

鼓励区属二、三级医院的中级职称临床专业医技人员,到A类、B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农村“支医”活动(为期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可免于参加晋升副高职称前的本市定期下乡工作,且在“支医”期间每月给予工作补贴。

鼓励本市(含本区)二、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点执业,按就诊病人人次数给予工作补贴。

(五)鼓励农村地区高级卫生人才延长退休、中级以上职称卫技人员退休返聘。如卫生服务中心内卫生人才紧缺,在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符合条件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技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对中级及以上职称医技人员退休返聘到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每月给予工作补贴。

(六)完善农村卫生人才岗位聘任。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凡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医技人员,不占所在单位中高级职称聘任额度,但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的要求和程序不变。

(七)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依托上海市医科院校定向招录和培养乡村医生,给予学员全额培养经费和适当的生活费;学员毕业后在村卫生室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即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管理。

建立培养单位、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一体化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机制。

对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人员,参加本科及以上在职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且工作岗位专业对口的,给予学费全额报销。

(八)农村卫生人才租金补贴。鼓励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在本街镇所在地居住。对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相距超过10公里,或外省市户籍的医技人员在卫生服务中心所在镇域租赁住房的,首个五年服务期内的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医技人员,根据租房合同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住房租金补贴。如上级部门有新的公租房或住房补贴政策出台,执行新的人才居住政策。

三、实施范围

根据浦东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工作实际,将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类别:偏远农村(A类)、一般农村(B类)、城郊结合(C类)、城区(D类)(具体分类见附件)。本实施意见适用于:

(一)在A类、B类、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二)新区在岗院前急救医师。

本实施意见由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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