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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税收、民生政策5月起施行!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具体详情,请看→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快增值税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其中第一条: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第二条: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第三条: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具体详情,请看→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明确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具体详情,请看→两部门发文明确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市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4、5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在此期间,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具体详情,请看→本市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迟至5月31日

其他民生类政策,请往下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具体详情,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公布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三章 地名使用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具体详情,请看→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新措施,进一步健全重点车辆安全准入机制,严密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行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具体详情,请看→权威发布 |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新规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详细,请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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