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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新要求,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情况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四、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创新创业服务类: 其他
  • 重点产业: 其他
  • 人才审批类: 其他
  • 政策级别: 上海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情况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四、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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