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重要政策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楼宇效益倍增,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建设,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以对外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务楼宇(园区)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鼓励商业综合体通过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特色活动,引进知名品牌和新业态新模式等途径实现扩容提质,为浦东建设国际消费中心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服务品质。

第四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园区),对重点项目协同招商或稳商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及成长情况,经认定后,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根据入驻商户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经认定后,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繁荣市场、促进消费、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创新创业服务类: 其他
  • 重点产业: 其他
  • 人才审批类: 其他
  • 政策级别: 浦东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以对外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务楼宇(园区)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鼓励商业综合体通过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特色活动,引进知名品牌和新业态新模式等途径实现扩容提质,为浦东建设国际消费中心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服务品质。

第四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园区),对重点项目协同招商或稳商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及成长情况,经认定后,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根据入驻商户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经认定后,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繁荣市场、促进消费、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声明: 以上新闻、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果存在知识产权相关异议,请联系58336316,本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