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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推进落实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质量和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引领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浦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四五”期间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二章  质量创新

第三条(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上海品牌)

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化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标准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上海标准”标识与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

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计量

第十五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测认证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中心)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www.pudong.gov.cn/scjgj/)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获扶持的单位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区市场监管局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创新创业服务类: 其他
  • 重点产业: 其他
  • 人才审批类: 其他
  • 政策级别: 浦东

第二章  质量创新

第三条(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上海品牌)

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化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标准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上海标准”标识与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

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计量

第十五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测认证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中心)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四五”期间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二章  质量创新

第三条(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上海品牌)

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化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标准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上海标准”标识与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

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计量

第十五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测认证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中心)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www.pudong.gov.cn/scjgj/)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获扶持的单位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区市场监管局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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